海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3 14:1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7.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接受减少该被保险人 的申请。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您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职业、工种或��他变更,导致危险
有显著增加时,您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我们,因未通知而使我们遭受的损失,您
应负赔偿责任。
我们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 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您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保险费。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7.6 资料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缴
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7.7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残疾,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8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