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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13 14:00: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Ⅲ度烧烫伤[4]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二”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5]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跳伞、攀岩[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3]、摔跤、武术比赛[14]、特技表演[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7];

  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