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安家无忧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3:54: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1.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2.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 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3.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
4.
本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
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
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 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31.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投保年龄年龄为 18周岁至 60周岁(见 31.4),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周岁。
7.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31.5)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1.6)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见31.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方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事 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应向第一顺序受益人偿还的个人贷款的全部款项(不包括 信用卡欠款),但以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 方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小于本保险项目 下的保险金额,则我方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给付剩余的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31.8),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
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
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方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意外事 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应向第一顺序受益人偿还的个人贷款的全部款项(不包括 信用卡欠款),但以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 方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小于本保险项目 下的保险金额,则我方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给付剩余的意外全 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 被保险人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 第 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 何意外全残保险金。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
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之前存在的残疾;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1.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 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 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七、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见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