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3:4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五);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六十岁(释义六)。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附加合同累计给付金额已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4)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