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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3 13:3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保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2.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续保起适用。

3.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您不得增加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