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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21 10:2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四)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给付情况有权调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续保起适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保险人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根据《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的规定,按原保险合同和新保险合同分别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人不同意续保的,保险人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 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是指外���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