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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附加高处作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1 09:4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未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操作、作业、施工;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本附加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为生效条件。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合同效力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投保人出具的工作票或其他工作证明;

  5、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门诊病史资料、手术证明等文件;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附加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职业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