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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出台医保门特病复查鉴定办法 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

2016-07-27 16:2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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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天津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为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鉴定登记的真实性,规范门特病就医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并于8月1日执行。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的门特病包括: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癌症放化疗,其他门特病适时纳入管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专业性强、诊断权威的医疗机构,作为门特病复查鉴定机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参保患者涉嫌虚假门特登记,或门特病就医购药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其门特病联网刷卡结算,并组织其到门特病复查鉴定机构进行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管理过程中,发现参保患者涉嫌虚假门特登记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处理并组织复查鉴定。对经复查鉴定确认属于虚假门特登记的参保患者,由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取消其门特登记,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对原作出虚假门特病鉴定的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作出虚假门特鉴定医师的门特病鉴定资格。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管理满意度考核,并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