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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20 09:36: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周年日)身故,本公 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内因 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后 (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6),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 司将按照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4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2.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日(含)以 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金等于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间内养老年金领取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利益给付金额之差 加上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以后,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 值: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 定的约定利率(见 10.7)储存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 给付。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10.8)、斗殴(见 10.9)、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0.10)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10.11);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2)、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3)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10.14)的机动车(见 10.15)、助动交通工具(见 10.16);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7)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10.18)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利益给付限制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止。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 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金额是不 保证的。

  待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 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约定利率储存生息,并 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