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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典范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9:0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

  (见 34.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 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 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

  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 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 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 的。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 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 款,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见34.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见34.4)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

  件的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 34.5)而受

  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见 34.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见 34.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 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 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 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9.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 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 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 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4.8)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

  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4.9),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见 34.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4.11)的机动 车;

  六、战争(见 34.12)、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见 34.13)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 的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34.14)。发生上

  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

  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非保证的,实际红 利分配水平根据我方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

  如果我方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

  (见34.15)分配给投保人,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每年 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