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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家家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8:4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 交费期满后身故,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 额×交费期间年数。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2、期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十)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 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 最低标准,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 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

  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一)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 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 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二)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 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 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