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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康安B款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17 09:2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本

  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

  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交 清保险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复效及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本合同第一期保险费,本合

  同自成立日 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

  始。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九)、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十)、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 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

  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

  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

  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证 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 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 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

  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

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