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财富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04 10:38: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万财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日至55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2.4
身故保险金转换选择权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作为保险费部分或全部用于投保一款不收取初始费用的万能型产品 (下简称为“转换”)。该万能型产品的具体内容以转换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并应符合转换当时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 。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见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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