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9:5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本条第一项(2)及第二、三项(3)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趸缴额外保险费或各期额外保险费。
第三条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第四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四)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六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办理效力恢复;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