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03 09:5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首次发病 并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给付约定的第一

  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5)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6)本合同因其他条条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7)本合同因其他条条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ROPCIBank(20101230)

  友中发2010-306号-1

  3

  保险条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九)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条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条,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条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条不产生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

  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及其利息(释义八)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