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9:2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效力的恢复。.. 7
7. 现金价值权益。..。 7
7.1 减额交清。.. 7
7.2 保单贷款。.. 7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9. 其他事项。..。 8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9.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
9.4 扣除款项。.. 8
9.5 合同内容变更。.. 8
9.6 联系方式变更。.. 8
9.7 争议处理。.. 9
附表一:人身保险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程度定义。.. 9
[1]合同。
[2]均以该日期计算。
[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零时止。
[6])),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且在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保险费豁免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7]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3]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及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后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14]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