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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随心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1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

  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

  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

  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7

  10.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释义

  11.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全残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

  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