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0-31 08:5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疾
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
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 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 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过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满期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6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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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人8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3.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 公布日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 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14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 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 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 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 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以 后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