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祥逸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31 08:43: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的差额;若您已交保险费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零。
[8]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3]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14]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5]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及终止后不计息。您可以部分或全部领取累积生息账户的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限一次。自上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存续不足一年的(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存续不足一年的),我们对领取金额按银行活期存款方式计息。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我们按现金领取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领取方式适用于未来年度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16]的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条款约定利率[17]。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度等。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