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如意双保十年期两全保险如何?
2014-10-31 08:3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每年递增一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
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2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3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4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5
第六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6
第七保险单年度(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7
第八保险单年度(含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8
第九保险单年度(含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9
第十保险单年度(含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且含满期日)基本保险金额´10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