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30 10:0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其 中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 额的一部分。
(2)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3)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累积生息的红利于投保 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本公司将按方式(1)实现。
^ 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该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 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除离职以外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止,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 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 交费”部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根据投保人选择转入公共账户或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该部分的现金价值,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_ 减保选择权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公共
账户资金余额,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资金余额的10%,本公司将 减少的资金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满一年后至被保险人的养老
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个 人交费”部分的账户资金余额,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资金余额的
10%,本公司将减少的资金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给该被保险人。
本条规定的减保选择权每个保单年度13.3 最多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最多行使三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9.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a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0.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养老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生存时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证给付期间
离职保险金受益人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10.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