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爱恒远终身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0-30 09:0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金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年按本合同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的5%增 加,最高增至本合同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的200%。若被保险人未领
满二十年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二十年保证期间应领取的养老年金金 额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二十年后生存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的200%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直至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8;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12、跳伞、攀岩11.13、探险11.14、蹦极、驾驶滑翔机、 武术比赛11.15、摔跤、特技表演11.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Z 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 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 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 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 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 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 同约定利率11.17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