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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普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9 10:1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年满66周岁的,则我们退

  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适

  用本条2.3.2有关其它身故给付的规定。

  2.3.2其它身故给

  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身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年满66周岁的,则我们

  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2.3.3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5-2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

  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

  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它身故给付。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

  知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

  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险金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