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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8 09:54: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现金价值减去我们已给付至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当年度的生存保险金。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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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8.1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险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利息以此利率计算。每笔生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累积每满一年,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时,每笔生存保险金不满一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其利息按上述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9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9 -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2)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3)保险单效力中止后2年内且在保险单满期前,未申请办理复效;

  (4)本主险合同满期;

  (5)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