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1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索赔资料后,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3 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 3.1 您的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并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以储存生息的方式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该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存款利率为准。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有已存放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一并给付。
特别红利 3.2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额外一次性向您给付特别红利。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特别红利分配方案。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1 主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缴方式,即一次性缴清的方式缴付。
保险单借款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如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 名词释义)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欠款的偿还 4.3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终止保险合同 4.4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书面申
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的款项。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误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6 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