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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37: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

  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借款

  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

  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释义九)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二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

  处理。若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 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第十九条 宽限期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

  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LPPA07(20100205)

  友中发2010-028号-1

  保险条款

  5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