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天宁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7 10:22: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 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 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第八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9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 利息10,除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 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我们自动垫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9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10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确定,并且不低于年利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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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必须同时申请恢复附加 重大疾病合同的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 及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重大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要求解除合同,则同时解除附加重大疾病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及附加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重大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二、附加重大疾病合同终止; 三、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1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