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天润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1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必须同时申请恢复附加 防癌保险合同的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 及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防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2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13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确定,并且不低于年利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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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要求解除合同,则同时解除附加防癌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加防癌保险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 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二、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4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14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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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四、豁免保险费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