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永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5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2%(百分之十二)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 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三条 生存现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20% −累计 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二),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第二条 身故给付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永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永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BLPE II(20091120)
2
友中发2009-551号
保险条款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十二条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1)
同;
(2)
(3)
(4)
(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
保险人八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第九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