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真心满溢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09:3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3)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2.3.2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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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满期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
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
医疗事故
;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
不在
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
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
潜水
、跳伞、
攀岩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
比赛
、
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
合同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