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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福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3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月付年金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则减额后的月付年金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月付年金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月付年金金额的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十二)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调整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月付年金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