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禧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27 09:0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05%;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05%;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时,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此后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99周岁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金给付金额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首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为12%,以后每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将在首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12%)的基础上按0.12%逐年递增。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及计划D四种计划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这四种计划对应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如下表所示:
计划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计划A
5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B
5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C
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D
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祝寿金受益人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