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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09:03: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 55周岁(见6名词释义)的人士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主合同满期日止。

  保险责任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见6名词释 义),我们将按下列2者的较大值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见6名词释义)×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见6名词 释义);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③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

  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 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2)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6 名词释义)至本合同满期日前(不 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生 存保险金: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5%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上述3 项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年缴保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 的部分。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 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主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