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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安享未来养老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0-27 08:4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存款利率为准。

  (2) 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

  储存生息的办法计算。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无论您 选择的是何种领取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随时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若有已存放在我们公司的 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与退还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特别红利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您的保险合同可享有特别红利。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您的特别红利分配方案。您的保险合 同只享有一次特别红利,以下情形中以较早达到者为准: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前身故,且本合同满10个保单周年,我们除给

  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外,另外向其给付特别红利;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将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给付特别红利: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按本合

  同约定在保证给付年金领取完后的保单周年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特别红利。

  (2) 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时有未领取年金,且本合同满 10个保单周 年,我们除一次性给付未领取年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 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特别红利。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没有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保险金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且本合同满 10个保单周年,我们除一次 性给付未领取年金予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外,还将向被保险人的合 法继承人给付特别红利。

  3.如果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另外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4. 自本合同满10个保单周年后,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我们除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外,另外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 缴 纳 保 险 费4.1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

  的义务

  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6名 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变更保险合同 4.2 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保险合同上的 批单记载为准。

  保险单借款 4.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 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 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 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名词释义)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4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而您的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 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4.3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 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

  除。

  宽限期 4.6 如果您超过保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 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6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4.7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