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福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10:38: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12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第三条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第四条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五)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该红利将与身故给付一同给付。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十);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四十九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一)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办理效力恢复;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年���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