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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20 11:05: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全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次日零时止。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5%),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养老金的剩余给付次数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