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10:4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安享人生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 按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的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 金。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⑴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 额,本合同终止。
⑵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若身故发生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 中的最大者:
ⅰ 保险金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ⅲ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若身故发生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 中的最大者:
ⅰ 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ⅲ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
余额。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