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利安(A)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10:37: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犹��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23)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本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 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不符的,公司有权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对派发红利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