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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0-16 13:3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未还款项 的扣除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 续。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