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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6 10:02: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日(含该年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从年金给付日开始,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确定领取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间为准)内,于每个月生效对应日(见9.5),按保险金额的1%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内身故,被保险人在前述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年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继续按保险金额的1%,依被保险人指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向被保险人指定的继承人给付,直至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年金确定领取期间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年金确定领取期间为20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年金给付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且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如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日前(不含该年金给付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您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日身故或在该日以后身故的,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