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5 12:55: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利率以复利(见 10.12)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
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交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0.13)。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10.14)。减保 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