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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2:24: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期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病 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照被

  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

  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2.3.3 特定 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 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特

  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特 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的三倍。

  2.3.4 航空 意外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详见释义),在民航班机内发生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五倍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5 一般 意外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3 款、第2.3.4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 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