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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如何?

2014-10-13 13:5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点零六倍(1.06倍);自第二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每年递增一倍的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直至本合同第十保险单年度;自第十一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十倍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

保险单年度

保险金额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2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3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4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5

第六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6

第七保险单年度(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7

第八保险单年度(含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8

第九保险单年度(含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9

第十保险单年度至满期日(含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且含满期日)

基本保险金额×106%×10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当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