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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乐安康两全保险(B款)怎么样呢?

2014-12-09 10:4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180 天至 50 周岁(见 11.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 11.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8 条的规定,我 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1.3)、保单年 度(见 11.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1.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 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 20 年。

  1.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份数为基础,按如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每份对应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每份对应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对应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 金额为准,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确定,具体金 额详见附表。

  您为您未成年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投保份数与申请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份数有 减少投保份数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必须与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 险(B 款)》的投保份数相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投保份数,但减少后的投保份数 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投保份数,我们在减少本合同投保份数的同时, 按比例减少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 款)》的 投保份数。投保份数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投保份数减少 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 本公司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权的限制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9 犹豫期内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