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福禄相伴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9 10:4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保险费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
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
公司查询。
2.5.2 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
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
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
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
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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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三年交或五年交。交费期间
交纳 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费的交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纳、宽限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期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中止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商并
恢复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
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