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9 10:3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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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
金 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
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给付祝寿金。
2.3.3 身故或身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
体全残保 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
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投保人意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
外伤害身 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
故或身体 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全残豁免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保险费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
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