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鑫添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2-09 10:2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y 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
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进行分配。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5)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6)计算)在贷款 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 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未还款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9.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