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09:40: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前未罹患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 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不含 利息且不含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继续有效。
您方可以在投保时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
9.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
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
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 (见 34.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
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34.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34.11),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4.12)的机动���;
六、战争(见34.13)、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 34.14)及任
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见 34.15)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 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
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 分配方案。红利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分配水平根据我方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而定。
如果我方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并 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 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见34.16)。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第四章生存保险金领取选择权
11. 生存保险金领 取选择权
您方可以在投保时与我方约定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一次性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条件,且您方选择的生存保
险金领取方式为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可以在领取生存保险金时一次性领取生存保 险金。
(二)分期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条件,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
周年日后,被保险人将按您我双方约定的分期领取年限按年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 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按我方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逐年计算。 您方可选择五年、十年、二十年其中任一年限作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 取年限,我方将按您我双方约定的分期领取年限按年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若您方选择五年作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年限,我方每年给 付生存保险金的20%;若您方选择十年作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年限,我 方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的10%;若您方选择二十年作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 取年限,我方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的5%。被保险人最后一年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将 一次性领��剩余的生存保险金及各年度的利息总和。下列情形的发生不影响我方按 您我双方约定的分期领取年限给付生存保险金:1、因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而导致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2、因我方给付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
病保险》的癌症保险金而导致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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