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2 09:38: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日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0岁-40岁 | 1785.00元 | 20年 |
满期金3.6万 癌症确诊金15.0万 轻症赔付金4.5万 癌症康复金15.0万 特定癌症赔偿金4.5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八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三、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