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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2014-12-02 09:3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

  6.5 保险权益转换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被保险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将领取金额

  的部分或全部,以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方式转换为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本公

  司正在销售的任一款养老金保险产品。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

  复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

  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

  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

  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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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

  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将被保险人的真实

  理 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9.3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

  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

  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

  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9.6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